蛟河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为了全方位开发长白山区“立体宝库”资源,敞开大门对外开放,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特制定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
第1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增值税本市留成部分,在3年内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出口创汇型企业返还本市留成部分的50%,其它企业返还本市留成部分的30%。
第2条生产经营在外地,在蛟河市注册纳税的各类企业和销售市场不以本地为主的批发企业,给予增值税优惠政策,返还地方留成部分的30%,并不受年限限制。
第3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依据国家规定减免3—5年所得税。投资我市鼓励类的生产加工型项目,从获利年度起,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2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投资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及旅游开发项目的,从获利年度起,上缴地方财政的企业所得税,5年内全部返还给企业。
第4条比照企业改制有关政策,收购市属及其以下国有中小型企业全部产权的免收交易税。
二、用地优惠
第5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以受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的,按收费标准下限的40%收取;一次性付清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按受让时所定价格暂欠,5年内缴付完毕。
第6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投资者,除支付农民补偿和审批报件费用外,土地出让金按35%收取。
第7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免交5年土地租金。
第8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占用集体耕地的,由受益单位无偿解决10000平方米对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项目用地超出部分,按用地政策第6、7条执行。
三、收费优惠
第9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在建设期间免收市属部分基本建设政策性收费;属劳务性收费按下限收取。
第10条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中的地方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3年内按国家规定下限减收50%,3年后按国家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四、环境优惠
第11条对外来投资企业由投资企业承办服务中心在规定的时限内,为个来投资企业办理全程审批手续。
第12条对投资2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由市政府为企业法人发放“优惠卡”;由政法部门为企业法人发放“保护卡”,依法保护投资者佥权益。
第13条对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实行重点挂牌保护。
第14条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实行副市级以上领导包扶。
五、奖励
第15条凡为我市引进外来投资企业的中介人员,按项目征地缴纳土地出让金的5%,一次性奖励给兼职招商员;对没有发生土地出让金的项目,按本政策应缴纳土地出让金额度的5%,由受益财政奖励给中介人或兼职招商员。
兼职招商员实行一年一聘,一年内没有新的招商成果的自行解聘。
第16条兼职招商员引进的客商,在我市考察活动期间由市招商局负责接待或指派相关部门组织接待。
第2条中介人或兼职招商员招商引资所得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其它优惠
第17条新办域内投资企业比照本规定中的税收、用地、收费和环境优惠执行。
第18条对新办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除执行上述政策外,特殊事项可以一事一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