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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丰满经济开发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创造优良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开发区经济更加快速发展,真正达到招商、富商、安商的目的,根据《吉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吉市丰发[2006]1号《丰满区促进经济发展若干规定(试行)》、吉市丰发[2008]4号《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以及《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总部性企业发展财政奖励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一、鼓励投资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政策
1、凡投资人民币1亿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达到60%的项目,土地出让金及基础设施配套费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积极促进项目及早建成投产。竣工达产后短期实现税收的可由企业扶持基金中返还全部土地出让金。
2、凡投资人民币5,000万元——1亿元,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达到60%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70%的优惠,剩余30%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从两年内企业所缴税收的开发区留成部分,以企业扶持基金角度予以返还,计算时间以立项批复日期为基准。
3、凡投资人民币2,000万元——5,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比例达到60%的项目,给予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50%的优惠,剩余50%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从两年内企业所缴税收的开发区留成部分,以企业扶持基金角度予以返还,计算时间以立项批复日期为基准。
4、对于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金及基础设施配套费可缓交30%,缓交部分的土地出让金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可从两年内企业所缴税收的开发区留成部分,以企业扶持基金角度予以返还,计算时间以立项批复日期为基准。
5、对于经营期十年以上,年纳税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纳税大户,土地各项规费从企业扶持基金角度按照经营期逐年全部返还。
(二)财税政策
6、从2009年起,新建工业项目(均以生产地为准,不含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所实现的税收的市级和开发区留成部分,以2008年为基数,以企业扶持基金角度三年内全部返还项目业主。
7、境(域)外客商投资的属于装备制造、石化、冶金、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军品生产等八大行业的生产性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用于自制固定资产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和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等所进项税金,准予用当年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抵扣。当年没有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或新增加的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抵扣。
8、工业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9、工业企业当年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10、境外客商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除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禁止的外商投资领域外,放开国有企业股权比例。外国投资者并购、参股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的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豁免。原企业当年发生的财产损失的呆帐、坏帐可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予以核销。
11、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2、境外客商投资的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境外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外资比例超出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域外客商投资的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发区留成部分给予扶持,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返还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的50%(开发区企业所得税留成比例为12%)。
13、境外客商投资支柱和优势产业重点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并按投资总额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外商投资已获国家批准的国债或省、市财政技术改造资金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按规定批准可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14、为促进入区的科技企业发展,对经过市(州)以上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认定的科技企业采取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一)自科技企业确认之日起,对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所得,免征营业税;(二)新创办的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的科技企业,自确认之日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三)科技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全部计入管理费用。对赢利的工业类科技企业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四)科技企业培训在职员工发生的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五)科技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联合兴办中试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工程技术中心、开放实验室等科研、开发机构,享受国家和省相关的优惠政策;(六)科技企业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政策规定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三)发展总部经济政策
15、建立总部性企业财政扶持奖励机制。对年度内从域外引进我区的各类总部性企业,按照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或区本级体制收入5万元以上作为财政扶持奖励的起点,连续奖励三年。其中,年度纳税在50-99万元或区本级体制收入达到5万元的总部性企业,按照区本级体制收入的60%奖励给企业;年度纳税在万元的总部性企业,按照区本级体制收入的65%奖励给企业;年度纳税在万元的总部性企业,按照区本级体制收入的70%奖励给企业;年度纳税在万元的总部性企业,按照区本级体制收入的75%奖励给企业;年度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总部性企业,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奖励的标准和额度。
16、加大对引进总部性企业中介人财政奖励力度。对年度内成功引进域外总部性企业到我区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中介人,年度纳税在50万元以上或区本级体制收入5万元以上的给予奖励,连续奖励三年。按照每年增加税收部分的区本级体制收入的5%进行奖励。
17、奖励给总部性企业的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和奖励企业有功人员。其中,对企业有功人员的奖金按照奖金总额的5%额外给予奖励。
18、扶持奖励总部性企业实行每半年兑现一次,年末统一结算制度。即每年6月30日,按总部性企业实际缴纳税收分别达到各档奖励标准的给予兑现。年末,按照总部性企业年度实缴税收总量分别达到各档奖励标准进行统一结算,剔除半年已兑现部分,余款一次性给予兑现。
(四)行政收费及服务性政策
19、开发区将对前来投资的企业进行全程“保姆式”服务,成立“项目跟踪服务小组”,直至投产开工;协调办理各部门审批手续,各项收费均按国家、省、市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20、对前来投资并属于持续性税源的企业业主,协调办理《客商证》,并享受吉林市规定的相关优惠待遇。
二、中介人奖励政策
21、凡引进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投资总额5‰奖励。
22、凡引进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旅游、独立商贸、基础设施及农业产业化项目,按投资总额2‰奖励。
23、凡引进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0-1000万元的工业项目,按投资总额3‰奖励。
24、凡引进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0-1000万元的旅游、独立商贸、基础设施及农业产业化项目,按投资总额1‰奖励。
25、凡引进境外固定资产投资当年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奖励按上述分类标准上浮20%。
26、凡引进的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项目,奖励标准上浮20%。
27、凡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工业项目、1亿元以上旅游项目和独立商贸项目,或当年实现税收超1000万元的企业和项目,以及跨国公司、国内强势企业和项目,符合开发区产业发展方向,为经济发展作出特殊贡献的,其奖励采取一事一议。
三、附则
28、本规定适用于丰满经济开发区内各类新建企业(项目)和原有企业。
29、本规定所称的总部性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本区工商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且年度纳税50万元以上或区本级体制收入5万元以上的外来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及子公司和国内知名或较大规模公司在我区设立的地区经营总部、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信息中心以及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的金融、保险、证券、基金、担保、投资公司、贷款公司。
30、本规定所称的扶持奖励总部性企业年度税收包括企业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31、本规定条款由开发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32、本规定条款如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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