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为创造良好宽松的投资环境,鼓励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办企业,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优惠政策。
第一条对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二条龙潭经济开发区内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加工型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按50%收取,小城镇按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条凡当年新办企业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占从业人员60%以上的,开办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新办的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及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它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的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域外投资者投资新办的饮食、服务、修理等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年实缴营业税10-50万元的,连续三年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20%奖励企业;年实缴营业税50万元以上的,连续三年按照区级留成部分的30%奖励企业。
第五条对符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政策支持方向的部分产业,政府支持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予以抵扣。
第六条政府支持实施提高固定资产折旧和缩短无形资产摊销期限、扩大企业研发经费加计扣除优惠政策适用范围、提高计税工资前扣除标准等减轻企业负担的政策。
第七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投资商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子女入学,在区属学校内无条件优先安排就学,免收择校费。
第八条对区财政贡献特别突出的企业,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对企业经营者进行特殊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