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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0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投资者,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符合吉林市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目录、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
第三条重点鼓励境(域)外客商投资全市工业集中区建设,以及石化、汽车及零部件、冶金、农副产品加工及食品制造、轻纺、高新技术等支柱优势产业大项目,参与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支持外资腾空工业集中区工业用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和大型商贸旅游设施建设。

第二章土地政策

第四条境(域)外客商在我市投资的生产型项目可选择出让或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建外来投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地方政府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政策。
第五条境(域)外客商在工业集中区新建、改(扩)建的生产型项目土地出让金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项目所在地政府,专项用于企业厂区基础设施建设。对项目投资强度高于规定标准的,项目竣工后,经市投资主管部门审核确认,根据超出强度的比例,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相应返还业主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最高返还市留用部分的全额。
第六条境(域)外客商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城市供水、供汽、供热设施,道路、桥梁、广场、绿地等项目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国家鼓励投资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外商投资项目的建设用地,经依法批准,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条境外客商投资研发中心,除享受现行政策外,返还省级以及市级留成部分土地出让金,土地投资从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研发中心申请国家和省、市专项资金支持,给予优先安排。

第三章财税政策

第八条从2006年起,工业集中区新建工业项目(均以生产地为准,不含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项目)所实现的税收的市级留成部分,以2005年为基数,三年内全部返还项目业主。
第九条境(域)外客商投资的属于装备制造、石化、冶金、汽车、高新技术产业、农产品加工、军品生产等八大行业的生产性企业符合法定条件发生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增值税。
第十条工业企业当年新购置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当年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但协议或合同约定有使用年限的无形资产,应按协议或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进行摊销。
第十二条境外客商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除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禁止的外商投资领域外,放开国有企业股权比例。外国投资者并购、参股改造国有企业,原国有企业历史形成的确实难以归还的历史欠税,按照规定条件经国务院批准给予豁免。原企业当年发生的财产损失的呆帐、坏帐可在国家、省、市有关政策允许的前提下予以核销。
第十三条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第十四条境外客商投资的生产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收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15%)。境外投资企业的税后利润再投资外资比例超出25%的,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十五条境外客商投资支柱和优势产业重点项目,经批准,可适当降低资本金比例,并按投资总额优先安排流动资金贷款。外商投资已获国家批准的国债或省、市财政技术改造资金重点项目,原批准项目贷款贴息、补助和资本金补助数额不变,按规定批准可转增中方国有企业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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